網路治理和數位治理:它們是否相同?

今年5月,聯合國秘書長António Guterres發表了一系列政策簡報,分享了他對建立全球數位契約(Global Digital Compact,GDC)的構想,旨在推進開放、安全且以人為本的數位未來的原則、目標和行動。而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數位治理」的定義,這是否應該與「網路治理」互換使用,以及如何將它們納入網路話語中。

在某些方面,數位治理似乎更適合於特定涉及到網際網路協議和標準的技術、應用和服務的議題,但又不同於人工智慧。因此,數位治理涉及更加專注的問題,影響著用戶的日常上網習慣,並需要能夠持續應對這些問題的結構。

因此數位治理涉及國家層面、獨立或自我監管倡議所面對的監管舉措,但它們可以對國際產生影響。例如歐洲的「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DSA)或「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AI Act)、美國通信規範法第230條的規定、澳大利亞的新聞媒體議價法,以及巴西的網際網路公民權力法案。它們也可能包括自我監管倡議,如監察委員會基督城呼籲、信任與安全合作夥伴關係(DTI)等。這聽起來更像是數位治理。

而網路治理是由網際網路治理工作組(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WGIG)來制定定義,可追溯至2005年且至今,其強調政府、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在各自角色中制定和應用共享原則、規範、規則、決策程序和計劃,以塑造網際網路的演變和使用。它旨在反映包容和參與治理網際網路協議和標準的絕對需求。這些協議和標準一直以來都是在多方利益相關人模式的指導下發展的,由市場動態、分散式架構和通過多年來網際網路治理和管理發展的規範框架共同推動。

雖然數位治理和網路治理是不同的領域,但它們當然是相關的。許多涉及數位治理辯論核心的新技術都依賴於網際網路存在或成功。反過來,它們的發展和需求應該塑造網際網路的演變。因此,未來峰會和即將於2025年舉行的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WSIS+20)提供了一個獨特的時刻:

1.加強網路治理體系,使其更具包容性和有效性,並在網路治理和新興數位治理工作之間建立新的聯繫。

2.將三十多年網路治理的見解,尤其是精心設計的多方利害相關者人論壇和機構的好處,應用於數位治理的發展。

3.制定現有網路治理體系和新興數位治理體系的角色定位和責任的共享概念。

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TWNIC立場

相關連結:Konstantinos Komaitis, Jordan Carter (2023).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Digital Governance: Are They the Same Thing?. Tech Policy Press.

檢自:https://techpolicy.press/internet-governance-and-digital-governance-are-they-the-same-thing/ (Sept. 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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