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的版權與合理使用

在美國法官裁定網際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對四家主要圖書出版商侵犯版權後的幾個月,雙方達成了初步協議,可能會迫使這家免費的線上圖書館移除超過原始訴訟提出的127本書籍。如果得到批准,這項協議可能會就如何在版權法和科技發展之間尋找平衡提供一些啟示,不論是正面或負面。

樺榭圖書集團(Hachette Book Group)、哈潑柯林斯(HarperCollins)、約翰威利出版社(John Wiley & Sons),以及企鵝藍燈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共同提起的訴訟僅是數個類似訴訟中的一個案例,此類訴訟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數位空間中應用版權法。網際網路檔案館還面臨來自索尼音樂娛樂(Sony Music Entertainment)、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等音樂廠商的新訴訟。這些唱片公司指控檔案館的「Great 78 Project」在營運時就像一家「非法唱片行」,銷售包括法蘭克·辛納屈(Frank Sinatra)、艾拉·費茲潔拉(Ella Fitzgerald)、邁爾士·戴維斯(Miles Davis)和比莉·哈樂黛(Billie Holiday)等音樂家的歌曲。生成式人工智慧公司,如ChatGPT或Midjourney背後的公司,也面臨著來自創作者的版權訴訟,這些創作者希望保護自己的內容,免受從盜版來源存取資料的行為。

目前針對此案的討論,一方認為現行法律應保護版權所有人不受明顯的侵權行為影響,而另一方則認為公平使用原則使得內容成為公平競爭的對象。但雙方一致認為這些案件的結果可能會對數位時代的版權法解釋產生長遠影響。

圖書館的收藏可能會受到威脅。

紐約大學科技法律與政策診所(New York University’s Technology Law & Policy Clinic)主任Jason Schultz表示:「圖書館永久收藏館藏的特性可能將成為過去。」在圖書出版商與網際網路檔案館之間的案件的核心是電子書如何借出給圖書館。與實體書籍不同,電子書需要授權,限制了在一定時間內可以閱讀該書的次數。Schultz補充道:「如果平台決定不提供電子書,或者出版商決定將它們下架,讀者的權益就會受損。」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負責人Brewster Kahle表示,如果將擁有電子書視為擁有實體書籍,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他表示:「如果我為一本電子書支付費用,我就應該擁有那本書。」卡爾補充說,出版公司現在改為出租電子書,而不是出售書籍。他形容這就像「出版社長出了觸手」,你從書架上拿下一本書,以為你可以保留它,然後觸手就將它拉回來。另一方面,出版商的訴訟表明圖書館在購買、保存和借出珍貴書籍方面的堅持無比重要。

電子書與實體印刷品之間依舊存在差異。

代表出版商提交的簡要陳述中,作者公會主張Brewster Kahle和網際網路檔案館的支持者需要認識到,實體書籍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權利在資訊時代根本不合情理。版權律師Mary Rasenberger,同時也是該公會的執行長表示數位內容與印刷品內容本質上不同,因為數位內容「可以無限複製且無法保護」。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稱圖書館,並像檔案館一樣分享實體書的副本,那麼作家將不再對他們的作品有絲毫控制。

這些訴訟誤解了版權法。

Will Bedingfield在《連線》雜誌上寫道,版權法可能在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訴訟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它是一個無法徹底應對藝術家全面焦慮的工具。無論是對於在被網際網路顛覆的世界中就業和補償的擔憂,還是對於不受版權保護所引起的隱私擔憂,版權法只能提供有限的解方。

科技部落格《Techdirt》的編輯Mike Masnick告訴Bedingfield,僅狹隘地聚焦於版權來解決關於人工智慧和內容所有權的社會問題是完全錯誤的。在早些時候的一篇文章中,Mike Masnick斷言,生成式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如ChatGPT)背後的大型語言模型的訓練不需要「複製」相關作品,而是「閱讀」它,類似於搜索引擎如何通過掃描網站來建立索引。Masnick指出:「如果法院已經確定搜索引擎在網路上掃描內容以建立索引是轉化性的合理使用,那麼掃描網路內容來訓練大型語言模型也是如此。可以說,後者的情況更具轉化的特性。」

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TWNIC立場

相關連結:Theara Coleman (2023). Copyright and fair use in the digital era. The Week.

檢自:https://theweek.com/lawsuits/1025790/copyright-law-and-the-internet(Aug.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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