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與智慧創作的相生相剋之路 —談AI生成在著作權脈絡下的思考

蔡志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AI生成是不是智慧創作?

ChatGPT自問世以來,其所展現宛若真人般的流暢對話能力,使得過去曾經討論卻已沉寂一段時間的話題:AI生成結果究竟是否能受著作權保障?再度重新受到重視。過去主流看法認為:著作必須以自然人或法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其所為創作始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這樣的見解,可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7年4月20日的電郵函釋為代表[1]。過去我自己也曾在相關判決中採取過相同立場[2]

不過,所謂著作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創作,才符合著作權保護適格,並沒有白紙黑字地寫在著作權法中。之所以這樣解釋,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二:首先,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原則上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是權利義務的主體,AI本身既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就無法成為著作權歸屬的主體。其次,AI生成以ChatGPT為例,其原理是一種大型語言模型,當接受到問題輸入時,它會使用訓練好的模式進行預測,根據輸入的內容及先前的前後文來產生回應[3]。也就是說,AI生成的結果,其實是「算」出來的,而不是「想」出來的。「想」跟「算」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著作權法上的法理意義卻是截然不同。「想」是一種創作勞動,它有天然限制,無法持續不斷產出,所以用著作權法加以保障,賦予相當獨占壟斷權利,作為制度誘因,從而鼓勵創作生產。

然而,「算」本身不用創作勞動,它可以源源不絕產出,即使它還是非常需要大量的資源投入,包括之前的模型建立訓練,以及預測產出本身需要強大的算力,但這並不是著作權法原本設計要鼓勵的創作勞動投入,也就無法以在法律上以著作權加以保護。

AI生成結果主張權利的可能取徑

針對以上問題,要讓AI生成結果能夠主張權利,其可能的途徑就是修法讓 AI系統也可能享有電子人格權,從而可以就其生成結果直接享有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權利。不過,修法讓AI系統享有電子人格權,只能解決權利主體的歸存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處理創作勞動欠缺的問題。所以如果要修法來賦予AI對於生成結果主張權利,不僅僅要給AI電子人格權,同時也要針對AI生成特性,重新思考盤點要賦予其權利的範圍及相關合理使用的權利限制;更重要的是,應該嘗試創造AI生成與創作勞動雙贏,使彼此得以相互激盪、相生而上,而不是讓AI生成掠奪式地先占各類創作領域,而後引發傳統創作從業者的抵制相剋。

就此而言,特別應該考慮的是:當賦予AI電子人格時,是否也直接令其單獨為生成結果負責?如果是,是否反而成為保護AI業者的責任限制?如果否,又應該如何妥善規範AI電子人格與其創建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使AI的發展更能當責(accountable),也能夠值得信賴?由此也可預見,修法並非易事,它需要對於AI發展的未來,有清楚的規劃與想像。這自然就需要再經過一段必要的沉澱與等待。

在此之前,要讓AI生成結果主張權利,就不能僅僅是讓AI算出來而已,而必須有必要的自然人創作勞動融入其生成過程。換句話說,以目前的法律來詮釋,要針對AI生成結果主張權利,必須是自然人以AI為工具,進行智慧創作勞動產出,自然人對於最終生成結果的著作表達有相當的貢獻。適當而可以具體想像的案例是:自然人使用AI創建輪廓清晰、性格明確的虛擬故事角色[4],使用者在AI生成過程中給予大量創作指令,以及故事情節設定,甚至針對終端故事的表達本身,給予相當的修正指令,以提升其生成結果的可看性及市場性。當人類與AI對於最後生成結果的著作表達貢獻,已經難分難解時,自然就可以依據現有著作權法規定,讓 AI的指令下達者主張權利。

AI生成過程與侵權

當然,AI生成不是都能與人類相互合作,相輔相成。為訓練AI生成所建立的模型,有可能在過程中「餵食了」大量有著作權的資料,因而構成著作權的重製侵害。更嚴重的是,經由海量資料訓練以及數位拆解分析運算的結果,AI還可能有能力生成號稱某特定個人風格的作品,卻未取得授權同意,這對於依賴長時間創作勞動才能累積出特定風格的人類來說,無疑是致命的市場經濟價值威脅,以及深層的創作人格傷害。

以上問題,究竟是否為傳統著作權法所能駕馭控制,還有賴未來司法實務案例的辨證與累積。其中有關資料「餵食」,也就是模型訓練時,究竟是否構成重製侵害,在個案訴訟攻防中,很有可能發生權利人請求AI業者必須就模型訓練資料及方法,開示其相關事證,此時是否僅靠既有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5],就可以平衡保障業者的核心營業秘密以及權利人的攻防需求,值得觀察。而所謂風格的拆解與重現,很有可能不是傳統著作財產權保障的內涵,但是否能夠轉以著作人格權,乃至一般人格權之侵害來解構涵蓋[6],則將考驗著作權法是否也隨著科技發展而轉型提升到另一個新的境界。

AI生成與智慧創作的未來

其實,也不是所有的智慧創作者,都擔心害怕個人風格遭到模仿重現。就以自己從事的審判工作為例,一直以來,我都希望能有助理可以依照我決定的判決結果,根據我過往的判決寫作風格,完成一份完整的判決理由初稿。然而,受限於制度性的組織人員更替輪動、助理的規格化訓練養成等客觀因素,這樣的希望始終就只能留在願望階段。如果未來能夠發展出強大的AI系統,成為每位法官專屬客製化的裁判理由撰寫助理,勢必就是案量年年通膨、職能負荷不斷增加的司法困境良方。循此思路,其他各行各業,最終也應該會找到AI生成與智慧創作的和諧共生之路。

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TWNIC立場

[1] 請參考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5070-f1950-30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3年5月7日)。

[2] 請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判決理由編碼第五段。

[3] 這是直接詢問請教ChatGPT得到的答案說明。

[4] 針對故事角色單獨賦予著作權保障,可以參考Detective Comics, INC. v. Bruns Publications, Inc, 111 F.2d.432, 433(2d Cir. N. Y. 1940)。

[5] 請參考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以下的規定。

[6] 這裡可以考慮的是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其他人格權情節重大的規定,其中有關聲音表演所呈現之個人風格,如未經個人同意,即以AI訓練及重現,特別可以考慮一般人格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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