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NIC文摘 — 網際網路作為公共設施(下)

本APNIC文摘原標題為The Internet as a public utility,由Geoff Huston撰文。

上篇談到,數位市場中,大企業想的並非如何服務使用者,而是如何透過各種管道擴張版圖、吞食外部功能,讓競爭對手消失,進而穩坐壟斷地位。

這樣由少數企業寡佔主導地位的失衡數位環境,是法規框架失敗的案例嗎?或許沒錯。然而,Geoff Huston認為真正需要問的問題是:當初若採取哪種法規,可能有效防止當代數位寡頭的形成?

在媒體產業,搜集使用者資料以幫助銷售,無論是零售或之後的廣告產業,都行之有年。這種事前搜刮資料以預測使用者行為的做法,在數位時代更被發揮得淋漓盡致,如今甚至能以單一使用者為對象 。

一直以來,我們都視個人隱私為理所當然,沒想過產業化規模的電腦科技,會被用來蒐集、分析個人資料。等發現問題而打算立法管制時,又面臨個人隱私權的相關法規框架不足、資料蒐集方的政治遊說過於強勢,難以制定任何強力法規的困境。

學到的教訓

那麼,針對大眾傳播領域的管制治理,我們究竟從過去40年學到了什麼教訓?

借鏡歷史,19世紀末的美國也曾經歷類似的辯論。當時的人問道:應該以法律管制特定單位的反競爭行為,還是應針對該組織企業在產業中規模過大的根因,強制要求對方拆解事業體?

以當代而言,問題就變成數位巨頭是否濫用他們在許多市場中的主導地位,或是這些數位巨頭的規模是否有利於他們持續蒐集遠超過他人的資料,進而在了解消費者行為上,具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一種因應方式是制定行為準則、強化外部監察機制,並祭出更嚴峻的違規懲處(如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法規)。另一種則是透過反托拉斯法,強制巨頭拆分解體。當然,兩種作法也各有風險。禁止數位巨頭將個人資料轉售給廣告商的後果,一方面可能造成數位巨頭進一步入侵外部服務,另一方面,廣告商也可能轉而採取更侵略性的手法搜刮顧客資料。

如果兩種做法都不可行,難道我們只能兩手一攤,對著現況乾瞪眼嗎?還是懷抱著隨著技術演進,終將有新興巨頭會打破現狀的希望,靜待時間過去?過去我們的確目睹微軟取代IBM在電腦產業的地位,也共同經歷Google取代微軟,成為辦公室生產力軟體服務的霸主。

Huston警告,這樣的希望可能引來更大的危機,現在的巨頭只會被更無可反抗的勢力取代。當代密切關注的人工智慧就是一可能案例。

本文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TWNIC立場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與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合作,定期精選APNIC Blog文章翻譯摘要,提供中心部落格讀者了解目前亞太地區網路發展之最新趨勢。原文標題為The Internet as a public utility

圖片來源: APNIC Blog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