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路講堂:自拜登數位資產政策,一探臺灣數位金融之機會與挑戰 會後報導

台灣網路講堂於8月29日舉辦「自拜登數位資產政策,一探臺灣數位金融之機會與挑戰」座談會,由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副教授主持,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楊岳平副教授、新北地檢署李秉錡檢察官以及Matrixport公司的Eugene Lim共同探討臺灣在數位資產發展規劃中所面臨的困境、可能的契機。

楊岳平副教授首先從資產發行、資產交易及資產業者監管等角度來說明數位資產監管架構,而無論何種監管標的,政府監管方式不是沿用既有法規,就是設立專屬新法,其中前者代表國家為美國和英國,而後者代表國家包括泰國、馬來西亞及歐盟等。整體趨勢來看,各國的數位資產監管力道是逐漸加強的。台灣目前針對數位資產監管方面也是以不變應萬變的方式處理,但不見得未來也將持續,短期內可從穩定幣開始監管;中長期則會設立專法。

李秉錡檢察官從犯罪偵防角度來談。他提到目前國內《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的規管對象以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限,未落地及目前問題最多的自然人幣商都不在規管範圍。他直言,現有金管會的人力配置與能量,其實很難針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他也建議應全面納管虛擬資產業者,並由虛擬產業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要求業者出具聲明書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名單;也可參考第三方支付模式,要求這些業者依在台流通金額到達某一個特定額度後,就應在台設立公司,再由金管會接手實質監管,明定經營條件,實質審查內稽內控制度與會計制度等。

來自於加密金融服務產業界的Eugene Lim 首先引用拜登行政命令中提到的一個大原則:same business, same risks, same rules。他從自己在不同國家產業的經驗中觀察到,因為台灣的金融監管制度,許多由台灣人想出來的創新數位金融商品,不容易在台灣境內上市,反而出現在境外,而台灣的投資者也多在海外進行投資。業者的期待在數位資產領域,可考慮不繼續使用傳統監管模式,而台灣也有機會可透過數位資產結合其金融與科技優勢進一步發展。

針對近期掛牌運作的數位發展部可扮演角色提問,楊教授認為,數位資產監未來應還是以金管會為主,數位發展部可針對沒有金融性質的虛擬通貨,例如消費者保護面向的基礎法治建立,作為金融監管以外的行政或其他監管角色,不過數位發展部不見得對此議題會有興趣。

本場次全程直播,歡迎至影音專區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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