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IC因應電信管理法修訂「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與說明」

電信管理法於108年6月26日發布,並於今(109)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施行日期」),廢除第一類和第二類電信事業分類許可制,改採用業務別登記管理。109年6月1日TWNIC第八十九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修訂「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與說明」。

凡是已於109年6月30日以前依規定成為TWNIC之IP代理發放業者,並經TWNIC公告於網站上者,於新法施行後,其已取得之資格繼續延續,無須另行向TWNIC申請成為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

於109年7月1日電信管理法施行以後,於NCC申請登記成為電信事業之業者,得申請成為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

未登記但經營電信事業業者,若於109年7月1日電信管理法施行日期以前尚未登記成為二類電信事業之業者,且於施行日期以後亦未登記成為電信事業,然實際所從事之業務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相同時,得參考經濟部之營業登記事項,申請成為IP代理發放業者。

因上述原因,酌修「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與說明」文件內容,其中修訂的申請資格為條文1,申請成為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應至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依電信管理法核准登記成為電信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
  • 於民國109年7月1日以前,已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者(且其所持有之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或已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且其所持有之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或已取得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許可執照者(且其所持有之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三者擇一)。
  •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者。

詳細條文內容,請參考網站公告:https://www.twnic.net.tw/ipasn_pick_expl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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