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路講堂:提高社群平台透明度: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 會後報導

台灣網路講堂於10月25日舉辦「提高社群平台透明度: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座談會,由數位匯流研究學會何吉森教授主持,邀請LINE Taiwan 公共事務部李裕翔經理、台灣人權促進會周冠汝專員、理律法律事務所曾更瑩律師以及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葉志良教授,針對社群平台業者的透明度受眾、哪些資訊應當透明化,以及透明度實施方式等面向,分別從其觀點分享並討論在法律規劃設計方面的重點或考量點,才能在顧及用戶隱私且保留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減緩社群平台上日益嚴重的極化問題。

李裕翔經理分享LINE 在透明度方面的努力成果,他提到目前LINE訊息為加密,無法做出對內容加註警語標示,他進一步點出法規制定時應留意不同服務類型的特性,並作出差異性對待。他也利用具體調查數據,說明一般民眾對於私人通訊服務被政府介入的抗拒意識比公開社群平台服務要更強烈;他強調數位應用變化速度快,而網路治理原本就是仰賴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且耗費成本高的課題。李經理最末也提醒,當參與討論的多元性降低時,恐會影響民主社會持續發展的機會。

周冠汝專員介紹「聖塔克拉拉原則2.0」中對於政府之建議:政府向業者提出資料調閱請求時,也應公佈其提出請求與應用的情形,目前台灣政府沒有主動公開這類資訊的機制。他進一步介紹由澳洲業者所組成的論壇組織DIGI,該組織制定有關不實及虛假訊息的產業自律準則,組織的會員企業可依實際業務狀況自行決定應當全部或部分遵循,並定期公開依此準則的透明度報告,此做法為可參考的模式。他提到,目前尚未有任何本土平台提出透明度報告,並認為透過業者自發揭露的做法是優於透過法規強制的。

曾更瑩律師首先介紹透明度的不同構面,資訊揭露之目的是使用者保護及個資與隱私保護;而透明度或揭露也是一種監督,讓不同利害關係人有機會進行監督。他在簡介美國《平台責任和透明度法案》(PATA)時提到,該法案要求平台業者應當與獲特定條件核准的研究人員分享內部資料,惟法案對於應分享哪些資料則未詳述,但提到應有獨立監督機制及其他程序,在程序設計部份是具參考價值的。曾律師認為,在數位數位領域,市場力量及企業自律可產生效果的速度會快於政府立法,他也提醒要防止監管機關的濫權,政府也應當要有透明度。

葉志良教授首先定義數位平台的種類,並介紹平台業者的規範演進方向,從原則認定中介者與侵權者負連帶責任,演變到賦予協力義務給予法律免責利益,再逐漸演變成為「法定義務」。而業者也逐漸朝向自律的方向發展。他認為,單靠大型平台自律已逐漸不可靠,但是依法管制的結果通常只管得到本國業者,也無法產生效果。而無論透明度要求來自於業者自律及法律規定,都應考量監督機制。葉教授也強調,要求透明度不能只是口號,單方面讓指定平台提供報告、風險評估作為正當化理由,反而更加強使用者對平台的信任度。他也介紹了白宮剛剛公佈改善競爭與科技平台問責的六大原則並逐項點評,認為部分原則執行起來會需要高額成本,實行不易。

何教授最後歸納,透明度揭露由下而上的自發處理方式為較佳模式;當政府以法規範時,恐會造成業者以應付角度來公開揭露的結果;今日活動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的交流討論,相信帶給大家很多新的想法與觀點。

本場次全程直播,歡迎至影音專區回看。
【影片僅播放講者同意公開內容】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