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NIC文摘 — 發送方付費(上)

本APNIC文摘原標題為Sender pays,由Geoff Huston撰文。

歐洲電信網路營運業者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s Operators’ Association,ETNO)在2012年9月向當年國際電信世界大會(2012 World Conference in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WCIT-12)提出法規改革提案,建議應要求內容供應方為使用網際網路通訊基礎架構付款。

此提案激起不少反應,有些特別激烈,如民主與科技中心(Centre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就措辭強烈地警告「ETNO的提案將危及接取開放全球網路」,而這立場代表了網路業界多數心聲。

WCIT-12並未因此提案作出任何改變。若不是因為韓國後來的舉動,這件事大概會持續在業界暗潮洶湧,但終究浮不上檯面。

韓國內容戰爭

2012年時「智慧型電視」還是新產品,三星當時趁勢推出高畫質影片串流服務。而韓國電信(Korea Telecom,KT)的反應,是封鎖阻擋三星的串流服務使用KT的寬頻網路。國內最大電信業者和最大3C業者的戰爭,立刻引發大眾關注。

三星祭出「網路中立」原則,表示消費者使用網路服務的權利,不應受網路服務供應業者的主觀限制,進一步質疑「串流服務過度浪費網路容量」的說法。韓國通訊委員會也介入,指出KT的行為「不恰當」。KT因此退讓解除封鎖,而高畫質內容串流未來10年間在韓國及全球的成長從此勢不可擋。

但此事件並未因此結束。2021年SK寬頻採取法律行動,指出公司客戶大量播放Netflix內容導致SK寬頻訊務負載大幅激增,主張Netflix應負擔部分成本。首爾中央法院判決SK寬頻依法應獲得補償,具體金額則交由SK寬頻和Netflix協商。

部分韓國立法人員曾公開批評內容供應業者不為造成大量訊務量付費。此議題在韓國的特別之處,在於部分本地內容供應業者本就必須付錢給韓國網路服務供應業者(ISP)以提供內容串流,也因此,這議題很容易就被塑造成「本土產業」和「不願入境隨俗的美國巨頭」的對立。

整個網路中立、互連和結算、終結壟斷、成本分攤和基礎建設投資經濟的議題因此重新浮上檯面。但這次議題主打的不是「網路中立」,而是更直接了當的「發送方付費」(sender pays)。兩者的原則相差無幾:網路供應業者希望消費者和內容供應業者都為內容傳遞付錢。

發送方付費

在此之前,讓我們先透過此論戰脈絡,了解「發送方付費」的歷史由來。

若某項服務聚集多種元素,通常有幾個特定模型,用來將此服務收益分配至不同元素的供應方。在「遞增付費」模型下,顧客個別直接付費給不同服務的供應方。此模式中,最終環節的服務供應方具極大優勢,由於顧客已付錢給前面所有環節,即使最終環節索取高額費用,為了不浪費其他已付出的金錢,消費者仍只能咬牙付費。

在其他不同形式的利潤分配模型中,也有由某指揮協調方依不同環節付出的比例,分配每筆傳輸利潤的形式。在此形式中,指揮協調方可能要求傳輸發起方或服務託管方付費。

另外也有「計價保留」(bill and keep)模式,服務供應商都說好互相免費使用對方服務。如此一來,供應商在計算收費架構時,與其他服務相關的機會成本和收益都按「互撞免賠」(knock for knock)原則抵銷,只需考慮自身服務的成本收益。

最早的通訊方式「郵件」基本上是「收件人付費」,所有遞件環節的費用皆累計至信件送達後,由收件人支付。雖然也可在收件人付費後,再分配費用予所有環節,但更簡單的方式是承接方在信件轉手時付費給交件方,這樣一來,因為必須回收已經付出的成本,每個環節也更有意願確保信件送達。

19世紀的英國皇家郵政提出兩項重大改革:大幅調降郵寄費用和改成「寄件人付費」,一方面促進郵政活絡,一方面改善收件人拒絕付款收件,造成郵局無法回收成本的困境。

電話系統也比照郵政系統的費用模式。發話人向本地電話公司支付全額,若必須經由其他業者建立通話,則需另外付費給連接另一端的業者。在此模式中,消費者為每筆傳輸付費,而這些費用成為所有參與業者的分攤收益。當然,這模式也有它的問題,如電信公司不滿自己為本地發出的通話負擔最多成本,卻必須平分收益,也有公司利用國內和國際通話的費用落差收穫不當利潤。

下一篇將從網際網路的出現談起,說明「發送方付費」為何成為近代網路爭議焦點。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與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合作,定期精選APNIC Blog文章翻譯摘要,提供中心部落格讀者了解目前亞太地區網路發展之最新趨勢。原文標題為Sender p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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