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立法規定版權相關網路平台的義務

歐盟頒布的版權指令第 17 條,線上內容分享提供商(online content-sharing service providers,OCSSPs)需要獲得權利持有人的許可,才能在網路平台向大眾提供受版權保護的內容。
線上內容分享服務供應商,是指那些向平台所有用戶,提供受版權保護內容的第三方平台。例如,YouTube和社群媒體。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平台出現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供應商將要負責以下三點保證:

1. 盡一切努力獲得作品作者的許可。
2. 盡一切努力保障權利持有人已向服務提供商提供相關和必要訊息的特定作品不可用。
3. 在版權所有者提出適當且可證實的通知後,需迅速採取行動,禁止存取被通知的作品。

許多歐洲社會運動參與者,認為版權指令第 17 條即是強制監控用戶在平台上發布內容的一種方式。版權指令迫使歐洲各國,在兩年內需要通過和重新制定國家法律。因此德國決定頒布《版權責任法》,實施與版權指令第17條相關的規定。該法案確保不會使用內容過濾器自動阻擋上傳網站的內容。要上傳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內容須佔原始版權作品的50%以下(圖片除外)
2.內容須與受保護作品的部分內容相結合
3.圖文語音必須是輕量的(少於 15 秒的聲音或影片,少於 160 個字元的文章或 125 kB 的圖片,並採用不會產生大量收入的方式),或者在上傳至平台時,已被用戶標記取得版權例外。

在德國的此法中,版權所有者可以要求對已發佈的內容再進行合法性審查,但平台中已發佈的內容還是須維持在線上,直到通過人工審查。
由於德國是歐盟最大的市場,此法是第一個可由平台實施明確機制的法律,它成為實踐版權指令第 17 條的合理方向。
為驗證《版權責任法》的可行性,可以持續觀察此法將如何應用在日常生活上,並觀察歐盟其他國家將會受到什麼影響。

​​相關連結:
Nathalia Sautchuk-Patrício (2022). New German Legislation Provides Copyright-Related Internet Platform Obligations. CircleID.
檢自:
https://circleid.com/posts/20220105-new-german-legislation-provides-copyright-related-internet-platform-obligations(Feb. 04, 2022)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