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協力打擊域名濫用之司法解決架構倡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庭庭長蔡志宏

倡議背景說明

域名(domain name)是方便全球網路使用者近用網際網路所不可或缺的網路關鍵資源(Critical Internet Resources,CIR)。濫用域名將破壞公眾對於網際網路的信任,是違反全球網際網路社群公共利益的行為,應該予以有效打擊與遏止。為打擊遏止域名濫用而由各國法院對於違法使用域名進行沒收或扣押宣告時,如僅能由各國於其管轄權範圍內予以片面執行,將造成域名原本所具有網路空間單一識別功能之碎片化,終而影響單一全球網際網路(One World, One Internet)之終極理想。

為此,本文提出公私協力打擊域名濫用之司法解決架構倡議,旨在建立可供全球網際網路空間共同執行域名沒收或扣押裁判之標準要件及程序,以支持各國以司法程序打擊域名濫用,同時維繫全球網際網路空間運作之一致性。

倡議全文內容

有鑑於:打擊域名濫用是屬於與全球網路有關的公共政策議題,各國有權於其管轄範圍內,進行決策並依法落實執行,但各國依法執行其打擊域名濫用政策時,仍應儘量維持域名作為全球網路空間單一識別符號之功能,以維護全球網路社群之公共利益。

有鑑於:全球域名註冊管理機構(Registry)、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於適當且必要的情況下,如願自主協力執行各國法院關於沒收、扣押、禁制或暫時禁制使用特定域名之裁判,將有助於盡可能維護域名作為全球網路空間單一識別符號之公共利益。

有鑑於:各國於打擊域名濫用時,仍應注意維護域名註冊人應有之訴訟權益,並應合理行使其管轄權,對於自主協力執行關於域名裁判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應避免影響其既有之正當營運。

有鑑於:公私協力共同打擊域名之相關執行情形,應當公開透明,並接受全球網路社群的共同監督與問責。

我們共同認知並願共同致力如下:

第一條:(自主協力執行裁判之要件)

全球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在以下情況,願自主協力執行各國法院關於沒收、扣押、移轉、永久或暫時禁制使用特定域名之裁判:

  • 作成裁判之法院屬於公正獨立之審判機構,其裁判之作成不受其他政府機關干涉;
  • 該裁判係基於避免或遏止著作權、商標權遭受侵害、兒童色情之散布、詐欺資訊之傳遞或其他國際公認犯罪行為之繼續或擴大。
  • 作成裁判之法院,其所在國家就該裁判之作成,應具備合於國際法之管轄權基礎。
  • 關於沒收、移轉、永久或暫時禁制使用特定域名之裁判作成前已於適當時間按域名註冊人留存於WHOIS資料之聯絡方式通知,並給予表示意見之適當機會。
  • 關於沒收、移轉、永久禁制使用特定域名之裁判,已提供域名註冊人至少一次不服裁判之救濟機會;關於扣押或暫時禁制使用特定域名之裁判,應於裁判後之適當時間內(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提供域名註冊人正式接受審判之機會。

第二條:(自主協力執行裁判之方法及時限)

全球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為依前條自主協助執行各國法院裁判,願提供各國裁判執行機關及時有效之聯絡方式,並願於各國裁判執行機關提出協助執行裁判請求後30日內,依裁判意旨執行關於域名之裁判;如認受請求協助執行之裁判不合於前條所定之狀況者,亦願同上期間內,回覆請求協助之該裁判執行機關,並說明其理由。

第三條:(合於自主協力執行裁判要件之證明)

為便利全球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及時順利依第一條規定執行各國法院裁判,各國法院作成關於第一條之裁判時,宜於裁判內表明其作成已合於第一條所列情況;必要時,各國裁判執行機關,並願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參考。

第四條:(自主協助執行之相關費用及權益關係轉讓)

全球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為自主協力執行第一條所規定執行之各國法院裁判,得依事先公布之無歧視標準,收取相關必要合理費用;如經執行關於沒收或移轉域名之裁判,域名受讓人無論為公、私團體、機構或個人,均願按照沒收或移轉前之域名註冊協議,承擔域名註冊人之合約義務。

第五條:(自主協力執行之公開透明)

全球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願至少每年一次於網際網路上公布自主協力執行關於第一條所定各國裁判之情形。

倡議願景展望

經由本文倡議的提出,期待能夠藉此凝聚更多全球網際網路社群的普遍共識,並使全球網際網路的使用與運營獲得更多全球公眾的信賴,從而提升全球網路治理更進一步接近理想與至善。

(本文倡議內容純屬筆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TWNIC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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