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頂級域名(gTLD)權利保護機制簡介

誰有權依法註冊什麼域名?誰才是特定域名的合法持有者?這些問題常是域名爭議的來源。當域名爭議涉及法律保護商標時,自1999年啟動的統一域名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是歷史最悠久,也最多人熟悉的爭議解決管道。

ICANN於2012年開放新通用頂級域名(new gTLD)申請回合,gTLD的數量從不到20筆激增至超過千筆。這表示商標權利所有人名下商標被註冊成域名的風險大幅提升,風險處理開銷也將因此飆升。為了減緩相關風險及開銷,許多新的權利保護機制(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RPM)相應而生,包括:統一快速中止爭議處理流程(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URS);利用全球商標資料中心(Trademark Clearinghouse,TMCH)資料庫所提供的保護措施如日出搶註(Sunrise services)及商標維護(Trademark Claims)通知服務;以及發配後爭議處理流程(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PDDRP)。

本文將分別簡介上述權利保護機制。在那之前,先簡短介紹僅能在新申請new gTLD字串期間使用的權利保護機制:法律權利反對意見(Legal Rights Objections,LRO)。

法律權利反對意見(LRO)

本機制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ICANN共同設計完成,提供商標所有人及國際政府組織在new gTLD申請期間,針對可能損及其法律權利的new gTLD字串申請提出正式反對意見。所有LRO都將交由獨立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字串的外觀、發音、含義、反對者是否正當取得及行使商標權利字串,以及申請人的申請意圖等原則逐一審理並做出判決。在2012年申請回合期間,負責提供此仲裁服務的是WIPO仲裁暨調解中心。

根據WIPO網站資料,2012年申請期間總共收到69筆LRO。所有審理結果也都公開記錄於WIPO的LRO專屬頁面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

如前所述,統一域名爭議處理政策(UDRP)是歷史最悠久的域名爭議處理管道,所有受理註冊機構皆須遵守UDRP。在UDRP下,大部分基於商標的域名爭議應經協議或仲裁解決爭議後,受理註冊機構才可以取消、中止或轉移域名。此外,也有人選擇逕行法律訴訟管道,另一種可能是在爭議處理達成協議後,不滿結果而轉向仲裁或法律訴訟。若遭投訴的域名有濫用行為,例如:網路蟑螂(cybersquatting),商標權利人可在向爭議處理服務提供商提出投訴時,同時提出UDRP申請加速行政處理程序。

UDRP服務提供商包括:阿拉伯域名爭議處理中心(Arab Center fo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ACDR)、亞洲域名爭議處理中心(The 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ADNDRC)、加拿大國際網際網路爭議處理中心(Canadian International Internet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CIIDRC)、捷克仲裁法院網際網路爭議仲裁中心(The Czech Arbitration Court Arbitration Center for Internet Disputes)、美國國家仲裁協會(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NAF),以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統一快速中止(URS)

統一快速中止(URS)僅適用於new gTLD的域名爭議案件,目標是針對具明顯商標侵權情形的案件,提供比UDRP更經濟快速的投訴管道。提供URS的服務提供商共有三家,分別是亞洲域名爭議處理中心(ADNDRC)、位於義大利的MFSD srl,以及美國國家仲裁協會(NAF)

全球商標資料中心(TMCH)

全球商標資料中心(TMCH)是ICANN指定成立的中央資料庫,存放已註冊、法院認證,以及法律或協議保護的商標。TMCH本身並非一種權利保護機制,而是權利保護機制如日出搶註(Sunrise Registration)及商標維護運作必須仰賴的資料庫。TMCH由ICANN委託管理諮詢公司德勤(Deloitte)負責維護,為服務不熟悉TMCH商標登錄流程的商標所有人,TMCH網站中也提供服務代理商清單,權利人可以委託代理商登錄及管理TMCH資料庫中的旗下商標。

日出搶註(Sunrise Services)

商標持有人可以在域名開放大眾註冊前的日出(Sunrise)期間,優先註冊持有商標的相關域名。所有new gTLD註冊管理機構都應開放至少30天的日出搶註期。

商標維護(Trademark Claims)

日出搶註結束後便進入商標維護期,在此期間雖然域名已開放大眾註冊,但若有人註冊的域名符合TMCH資料庫中登錄的商標,其將會收到通知,提醒此域名是註冊商標;同時,商標持有人也會收到通知。商標維護期一般與大眾註冊同時開始,將維持至少90天。

發配後爭議處理程序(PDDRP)

若權利人因特定new gTLD註冊管理機構行為導致權利受到侵害,可透過「發配後爭議處理流程」(PDDRP)提出投訴。PDDRP共有3種類型,分別是:商標發配後爭議處理流程(Trademark 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TM-PDDRP)、註冊管理機構限制事項處理流程(Registry Restric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RRDRP),以及公共利益承諾處理流程(Public Interest Commit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PICDRP);上述仲裁程序都由ICANN委任的外部單位負責。

  1. 商標發配後爭議處理流程TM-PDDRP)

若註冊管理機構發生在new gTLD頂級域名或第二層域名侵犯商標權利的情形,受害者可訴諸TM-PDDRP。透過TM-PDDRP提出投訴的至少30天前,商標所有權人必須通知註冊管理機構相關侵權情形,並表達會面處理此議題的意願。

  1. 註冊管理機構限制事項處理流程RRDRP)

若new gTLD註冊管理機構以社群名義申請並取得new gTLD字串,則註冊管理機構協議(Registry Agreement,RA)當中會有社群TLD特定的相關條款。任何社群TLD宣稱代表之社群,若因註冊管理機構違反RA相關條款導致權益受損,便可透過此RRDPR提出投訴。投訴人必須先經由ICANN一般投訴管道向ICANN履約部門提出投訴;若投訴結果未能滿足投訴人,才能進一步利用RRDRP提出投訴。

  1. 公共利益承諾處理流程PICDRP)

若註冊管理機構未符合RA第11條規範(Specification 11)中的公共利益承諾,則可循PICDRP提出投訴。投訴人必須先經由ICANN一般投訴管道向ICANN履約部門提出投訴;若投訴結果未能滿足投訴人,才能進一步利用PICDRP提出投訴。

根據ICANN網站,TM-PDDRP的仲裁服務提供商共有3家,分別是亞洲域名爭議處理中心(ADNDRC)、美國國家仲裁協會(NAF),以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然而自2012年推出後,TM-PDDRP的投訴案件為零。

所有通用頂級域名權利保護機制審核政策發展流程(Review of All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in All gTLDs Policy Development Process,簡稱RPM PDP)

定期審視特定機制的運作流程,檢查流程可信度及成效,是確保機制持續有效的不二法則。自1999年實施以來,UDRP從未經歷過任何類似的審核。許多新的RPM隨著2012年new gTLD申請回合出現,理應亦定期檢視這些機制是否如預期運作、發揮功效。

有鑑於此,通用域名支援組織(Generic Names Supporting Organization,GNSO)理事會於2016年1月啟動PDP,召集工作小組檢視所有運作中的RPM。本PDP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將檢視2012年後建立、適用new gTLD的RPM,第二階段則聚焦於行之有年的UDRP。

RPM PDP工作小組已於2020年11月完成第一階段工作並發布結案報告。今(2021)年1月,GNSO理事會也以絕對多數通過此報告並轉呈董事會。ICANN ORG於今年4月公告RPM PDP結案報告並開放公眾意見徵詢,募集社群對結案報告內容的建議與想法。公眾意見徵詢已於今年5月底結束,點此可參考所有募集到的社群意見。

RPM PDP第一階段結案報告共提出35項建議,如前所述,建議皆針對2012年後誕生的權利保護機制,包括URS、TMCH及旗下日出搶註與商標維護服務,以及TM-PDDRP。

工作小組將這35項建議分成三大類,分別是建立新政策或流程的建議(15項)、修正既有運作方式的建議(10項),以及維持現狀的建議(9項)。另外,小組在第一階段工作期間發現蒐集量化資料實屬不易,甚至導致工作進度遭拖累。RPM PDP的順利進行仰賴有效且足量的資料,因此,除上述建議外,報告中亦提出針對資料蒐集整體方式的1項建議。

董事會目前尚未就RPM PDP的結案報告達成決議,若董事會決議通過此報告,註冊管理機構及ICANN認證的受理註冊機構,包括URS、TMCH及TM-PDDRP的服務提供商,都必須遵守根據上述建議訂定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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