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電商模式與法令管制的新思維及調適——以外送平臺為例

黃士洲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數位電商與第一代電商差在哪裡?

十多年前開始流行「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到現在可以說已經變成包山包海的概念與口號。不過,近幾年電商的營運加入了社群媒體與雲端大數據,從一部分的電商進化到「數位電商」模式。

一般電商(或稱之為「第一代電商」)模式,例如:網路平臺上開店,作網拍,或透過網路平臺張貼型錄、聯絡與付款方式,相對於最為傳統的實體商業通路,差別在於接單、付款與客服等商業流程透過線上化與電子化而獲得優化。至於數位電商則在一般電商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社群媒體與雲端大數據,由演算法記錄、追蹤、分析消費者參與互動的資訊與行為,之後再以社群、分享來進行準確、分眾的行銷。

數位電商的營運大多架構在特定的國際平臺,例如:Facebook、Google Play、YouTube、Amazon,或如蝦皮、阿里巴巴等跨國網拍平臺,也被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描述為「高度數位化營運模式」(highly digitalized business models),其特徵為在消費者所在國並不需要相當規模的實體營運處所,且仰賴智慧財產權(如:演算法、雲端技術)以及使用者參與貢獻資訊[1]。數位電商的特徵雖然開啟了不少新商機,讓零散的商家、個體戶可以快速、低廉的觸及並滿足消費者需求,隨之孕育各式各樣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如:餐飲外送與勞務外包),以及「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如:分享機車與錯時停車)。

相形於第一代電商只是把原來的營業流程予以線上、電子化,數位電商則以大數據與社群媒體來善用消費者資訊,已經不是單純的「量」的「改變」(Change),毋寧宜視之為「質」之「革新」(Transformation),較為恰當。正當數位電商蓬勃發展之際,其營運模式也隨之衍生新的風險與問題。以全球視野來說,最常被提起的是跨境電商課稅漏洞與個資保護。

電商營運模式與稅務管制間的彼此調適:外送平臺與發票

有些消費者利用Foodpanda(以下簡稱富胖達)App平臺訂餐,餐點送到後,對發票內容會有點疑慮——我明明線上刷了500元,怎麼富胖達的發票只打服務費50元,剩下餐費怎沒打上呢?再摸摸餐點袋裡,或許會找到餐廳開的餐費發票,或許啥都沒有,這樣對嗎?到底有沒有逃漏稅啊?

  • 外送平臺營運模式解說

若要釐清這個問題,得先從外送平臺的營運模式說起: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消費者小華在透過APP平臺向「彭湃牛排館」下單訂購450元的菲力牛排外送特餐,加上50元外送費,用綁定的信用卡一共刷了500元;約莫半小時後,外送員小明提著牛排餐盒,按門鈴在樓下請小華取餐,餐盒旁貼了一張450元的牛排館發票,50元外送費則由平臺商開立雲端發票直接歸戶給小華。

外送員小明這一單賺到60元外送報酬,彭湃牛排館則是在按照7:3的分成比例,跟平臺結算315元的餐點費。隔天,小華急性腸胃炎住院,醫生懷疑牛排配菜可能感染大腸桿菌,小華致電平臺客服,客服建議小華直接聯繫牛排館求償。

  • 外送平臺的契約關係

上面外送平臺的契約關係有兩個主軸,一是訂餐平臺派遣外送員取送餐,其二是合作餐廳販售餐點給消費者,兩組契約關係在法律上彼此獨立,外送平臺只對餐點送達負責,餐點的品質問題則由合作餐廳負責;所以,外送平臺也只對外送/平臺服務部分的收款來開立發票,餐點的銷售額則由合作餐廳開立。如果合作餐廳是不使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下),消費者也就拿不到發票(可能有手開收據)。

這樣的契約關係,也可參考富胖達的網站說明[2]如下:

  • 請問我消費的發票是如何開立呢?

foodpanda係專業的餐點網路平臺服務業者,因此您將會收到由foodpanda開立的平臺服務費電子發票

您所訂購的餐點係由各個餐廳店家精心製作準備,並且從餐廳店家直接外送至消費者手中,所以您收到餐點的同時,也會一併收到由餐廳店家開立的餐點金額發票/收據

  • 請問我訂購的餐點有瑕疵我該向誰求償呢?

您所訂購的餐點係由各個餐廳店家精心製作準備,並且從餐廳店家直接外送至消費者手中,所以餐點製作瑕疵(例如食品安全)將由餐廳店家直接負責

若餐點在運送途中因為碰撞、翻覆導致包裝破損、污損等,屬於外送服務直接致使餐點品質有瑕疵時,則由foodpanda負責

富胖達的發票流程對應了雙主軸(餐點與遞送)的契約關係,消費者只拿到一張富胖達的外送服務發票;但也有電商平臺直接按照消費全部總額開立發票,這是怎麼回事?

  • UberEats落地臺灣經營基於刷卡與稅務成本考量

不同於富胖達是境內公司,早先Uber Eats(以下簡稱「吳柏毅」)是以跨境電商(荷蘭登記公司)的身分提供外送服務,為了簡化境內與境外帳務,將餐點費與外送費直接合開一張發票(與富胖達的比較如下表[3])。在2021年2月吳柏毅改以境內子公司營運,換言之,落地成為本地電商[4],比照富胖達營運模式。境外改境內的可能是為了省下1.5%的國外刷卡手續費,以及從消費總額開發票,改為只針對外送費開發票,也可節省相當的營業稅成本。

圖片來源:工商時報

以消費總額開一張發票,或將餐點費、外送費分由店家與外送平臺各開一張發票,營業稅務成本差別頗大。若由外送平臺按消費總額(如前例的500元),之後外送平臺還得向店家取得餐點費(450元)發票,才能扣抵進項稅額,如果合作店家是不使用統一發票的麵店、早餐店或路邊餐廳等小規模營業人,無法提供可以扣抵的統一發票,這時候餐點費理當內含的營業稅額就得由外送平臺自行吸收,或者向合作店家與消費者提高餐點分潤與外送費,不論何者在外送平臺競爭白熱化、利潤錙銖必較之時,在在都削弱了競爭力。再者,除了無法取得部分店家發票扣抵的問題之外,若以境外電商身分營運,申報營業稅進銷項扣抵時,往往還須核對跨境金流,付出額外帳務處理成本。

優化外送平臺的稅務管制流程建議

自2020年起,外送平臺已經成為我們應對疫情衝擊與疫後新常態,不可或缺的重要物流通道,尤其是在2021年5月中實施三級警戒,餐飲業全面禁止內用之後,大小店家都更加仰賴外送平臺服務。但是占掉外送服務一大部分的店家,根本開不出發票來,即便連收據也可能不會主動開立,而企業帳務管理又受到我國特有統一發票制度的制約——「有紙本發票才能報帳、抵稅,儘量不要拿一般收據」[5],相當不利小店家在外送平臺經濟之中的公平競爭。

若以繼續維持統一發票作為唯一稅務憑證的現行制度為前提,小店家的稅務困境,還是可以透過政策鬆綁與平臺的協力,獲得相當的改善,特別是當外送或其他平臺掌握了特約店家所有銷售資料與金流,定期自動彙報稽徵機關,相當程度減少小店家隱匿銷售額逃漏稅的動機:

  1. 現行普通收據扣抵企業費用有千分之三十的上限限制,可以針對利用平臺銷售的店家,予以適度放寬,或乾脆排除適用。
  2. 依照平臺銷售資料,「小店家」已經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時,小店家若選擇導入雲端電子發票系統,可申請配套的鼓勵、補助措施。
  3. 允許平臺可以用旗下特約店家的名義,以雲端方式,向消費者代開統一發票或收據,當消費者有扣抵營業稅或列報企業費用的需求時,可以自行列印,視同特約店家所開立。

[1] 關於高度數位化營運模式的三項特徵,可參閱OECD,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Interim Report 2018, 第24頁, 第32-35段。

[2] Foodpanda.com (2021). 常見問題。

檢自:https://www.foodpanda.com.tw/contents/contact.htm (Jul. 26, 2021)。

[3] 工商時報林昱鈞 (2020)。熊貓、UberEats開發票方式大不同。檢自:https://ctee.com.tw/news/tax-law/215244.html  (Jul. 26, 2021)。

[4] 新頭殼newtalk張家寧 (2021)。Uber Eats正式「落地台灣」!2/1起免收海外刷卡手續費。檢自: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1-29/530483 (Jul. 26, 2021)。

[5] 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除非財政部例外准許,否則只有依規定取得的統一發票才可以作扣抵稅額的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2項規定,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不可以超過營業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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