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本中心秉於回饋社會之宗旨推出.tw網域名稱保留字拍賣,並將拍賣收益所得作為公益用途。110年度「.tw數位公益計畫」徵案將公開向我國網路社群徵求提案規劃,主題以推動台灣數位網路之應用於社會、文化、教育、外交等鼓勵數位創新之相關主題為此次徵案範圍。
二、目的
期能藉由本次公益計畫徵案,在數位時代中共同建置包容性的數位服務,促進數位創新、網路應用,幫助更多數位弱勢族群改善在數位時代下的數位能力。
三、徵選辦法
- 申請資格:本國合法立案之機關或團體。
-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12日中午12:00截止。
- 審核時間:預訂於民國110年9月。
- 徵案名額:2名。
- 計畫經費:獲選企畫案最高可獲得專案補助經費新台幣 25 萬元整。
- 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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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採E-mail寄送至ia@twnic.tw。
- 郵件主旨應為【.tw數位公益計畫徵案】+聯絡人姓名。
例如:【.tw數位公益計畫徵案】李大華(上述李大華為聯絡人者姓名之舉例) - 郵件附件請檢附【.tw數位公益計畫申請書】及【計畫書】(限PDF格式)。
- 提案內容:
須企劃以推動台灣數位網路之應用於社會、文化、教育、外交等鼓勵數位創新之相關主題。活動企畫書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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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畫名稱:
- 活動目的:
- 預期成果:
- 執行架構:(請以架構圖呈現)
- 活動對象:
- 執行方式:
- 經費規劃: (經費項目不得包括:主持人費、學校場地使用費、設備費、器材、材料費)
- 活動時程: (須於111年9月30日前完成)
- 執行團隊簡介:
- 評審標準
審查將以提案計畫書為主,計畫書內容之應備項目及相關評分說明如下,本中心將於收到提案後,邀請申請單位進行提案簡報說明。評分項目 審查重點 配分 提案之專案內容規劃 - 提案內容整體架構。
- 符合本案公益目的,具有公益使命之價值效益。
- 網路社群的資源連結與運用。
30% 提案企劃可行性及可執行性 - 內外部資源整合
- 提案構想實體呈現
30% 執行團隊經驗及能力 - 提案團隊過往經驗及能力
30% 經費規劃 - 經費配置
10% 合計 100%
- 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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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或團體申請提案以一件為限。
- 計畫執行時程最遲須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前完成
- 獲選企畫案其執行機關或團體須與本中心簽訂公益活動合作備忘錄,以作為雙方合作之依據。
- 本活動補助經費不得使用於申請書所列活動項目以外之項目,未依規定者,本中心有權取消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繳回所有款項。
- 執行機關或團體應於執行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結案,檢附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活動成果報告等相關文件寄回本中心予以備查。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整理,以配合相關單位查核。
- 執行機關或團體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規劃執行各項活動。如需變更原計畫之活動內容,應於活動執行前告知本中心,並取得本中心之同意,方可變更。未依規定者,本中心有權取消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繳回所有款項。
- 智慧財產權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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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機關或團體之計畫案及活動期間出版品(含活動文宣、場地佈置、活動手冊等)不得抄襲他人之商標、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商標表徵、工業設計或著作人格權等。
- 若執行機關或團體違反前項規定或遇有第三人主張侵權,本中心將有權取消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繳回所有款項,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tw數位公益計畫
合作備忘錄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以下稱「甲方」) 同意補助
(以下稱「乙方」) 執行「.tw數位公益計畫」。雙方並同意以下條款:
一、補助金額共新台幣 元整。
由乙方開立收據後,甲方將補助全額一次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銀行名稱:
分行名稱:
帳 號:
戶 名:
二、乙方接受活動補助,義務如下:
- 乙方應恪守本活動之工作理念和宗旨,切實執行附件企畫書中所載全部規畫內容,且應達成驗證標準。
- 所有活動均應接受甲方查核。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活動內容。
- 乙方應於111年9月30日完成計畫,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供甲方備查。
- 本案活動成果報告須附活動照片或影片,並提供電子檔,該活動照片或影片無條件授權甲方永久、無償、不限次數/數量利用。
- 乙方如未依附件企畫書所載內容執行,甲方有權取消補助經費,乙方應一次全額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項。
三、 智慧財產權規定事項
- 乙方之計畫書及活動期間出版品(含活動文宣、場地佈置、活動手冊等)不得抄襲他人之商標、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商標表徵、工業設計或著作人格權等。
- 如違反前項規定或遇有第三人主張侵權,甲方將有權取消補助經費,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繳回所有補助款項,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 乙方及受雇人及代理人因執行本合作備忘錄所知悉甲方機密資訊,於本合作期間及終止、屆滿後二年內,均須保守秘密。
- 本合作備忘錄之權利義務不得移轉或讓與予任何第三人。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所為之移轉或讓與對甲方不生效力。
- 附件之計畫書為本合作備忘錄之一部份,但如與本本合作備忘錄有任何衝突,應以本合作備忘錄為準。
- 如因本合作備忘錄之事項及相關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以善意協商解決。如無法解決,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甲方 | 乙方 | ||
單 位: | 單 位: | ||
代表人: | 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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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