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COVID-19疫苗供應鏈的網路攻擊並不完全是戰爭罪

COVID-19的疫苗已通過研究階段並逐漸開始生產,然而,針對疫苗供應鏈的網路攻擊也隨之增加。本篇報導之重點在於討論針對疫苗供應鏈的網路攻擊是否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要件,在國際法規範中,共有戰爭狀態與非戰狀態兩種情境,以下分別探討之。

一、戰爭時期的國際法公約——《日內瓦公約》

根據《日內瓦公約》,在任何情況下,民間醫院都不得成為攻擊的對象,並得到衝突各方的尊重與保護。相關條約如下:

  • 第20條:即使處於戰爭狀態,仍應尊重及保護醫護人員。
  • 第23條:醫療供應鏈也應被保護,公約締約國應保障醫療用品自由流通。

公約規範在1949年後被擴充,相關條文包括:在戰爭期間,禁止敵軍進入民用醫院與醫療機構,以及針對醫療工作人員與醫療供應鏈進行不當干擾。

由此可知,根據《日內瓦公約》,在戰爭時期針對疫苗供應鏈、相關機構以及人員的網路攻擊,已違反國際法。

二、和平時期的公約規範

根據2015年一份由聯合國「政府專家小組」(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GGE)所發布的報告,該小組同意了11個網路空間中的「負責任國家行為規範」。其中一項規範禁止各國行使或支持「故意破壞關鍵基礎設施」或「以其他方式損害設施提供之服務及營運」的相關行動。在2020年的談判中,澳洲認定在疫情流行期間,醫學研究機構與衛生系統屬於關鍵基礎設施,聯合國「開放工作小組」(Open-ended Working Group,OEWG)、澳洲、捷克、愛沙尼亞、日本、哈薩克及美國亦覆議澳洲觀點。

今(2020)年三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分析指出,國際法禁止所有國家干涉他國內政,而入侵醫療設施已達成干涉內政之要件。2001年通過的《布達佩斯網路犯罪公約》(Budapest Convention)也明文禁止對維護公共健康及安全的必要電腦系統進行攻擊。

綜上所述,無論在戰爭或非戰狀態,針對疫苗供應鏈的網路攻擊應構成違反國際法之要件,然而,目前各國仍以外交協調為主要應對這些威脅的手段,此篇報導認為,或許在此非常時期,應採更嚴厲的手段對待這些非法行徑。

相關連結:https://www.zdnet.com/article/cyber-attacks-on-covid-19-vaccine-production-are-not-quite-a-war-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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