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數位公益計畫
合作備忘錄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以下稱「甲方」) 同意補助
(以下稱「乙方」) 執行「.tw數位公益計畫」。雙方並同意以下條款:
一、補助金額共新台幣 元整。
由乙方開立收據後,甲方將補助金扣除必要的扣繳金額後全額一次匯入乙方指定
帳 戶:
銀行名稱:
帳 號:
戶 名:
二、乙方接受活動補助,義務如下:
- 乙方應恪守本活動之工作理念和宗旨,切實執行附件企畫書中所載全部規畫內容,且應達成驗證標準。
- 所有活動均應接受甲方查核。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活動內容。
- 乙方應於110年 月 日完成計畫,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供甲方備查。
- 本案活動成果報告須附活動照片或影片,並提供電子檔,該活動照片或影片無條件授權甲方永久、無償、不限次數/數量利用。
- 乙方如未依附件企畫書所載內容執行,甲方有權取消補助經費,乙方應一次全額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項。
三、 智慧財產權規定事項
- 乙方之計畫書及活動期間出版品(含活動文宣、場地佈置、活動手冊等)不得抄襲他人之商標、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商標表徵、工業設計或著作人格權等。
- 如違反前項規定或遇有第三人主張侵權,甲方將有權取消補助經費,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繳回所有補助款項,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 乙方及受雇人及代理人因執行本合作備忘錄所知悉甲方機密資訊,於本合作期間及終止、屆滿後二年內,均須保守秘密。
- 本合作備忘錄之權利義務不得移轉或讓與予任何第三人。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所為之移轉或讓與對甲方不生效力。
- 附件之計畫書為本合作備忘錄之一部份,但如與本本合作備忘錄有任何衝突,應以本合作備忘錄為準。
- 如因本合作備忘錄之事項及相關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以善意協商解決。如無法解決,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甲方 | 乙方 | ||
單 位: | 單 位: | ||
代表人: | 代表人: | ||
連絡人: | 連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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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