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網路著作權侵權爭議處理自律規範」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2019年成立網路中介者治理特別工作組(Internet Intermediary Governance Task Force, IIGTF),希望能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對著作權在網路世界遭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建立自律機制。該自律機制稱為「網路中介者共同協議規範」(Mutually Agreed Norms for Internet Intermediaries,簡稱MANII)。

此機制設計提供由網路著作權侵權爭議申訴機構(以下簡稱申訴機構,註1)管道成立之第三方專家小組介入,對權利人(註2)與電信或網際網路服務事業體(以下簡稱ISP)兩者就網路上因第三人利用該ISP所提供的服務,於網路上流通疑似侵害權利人著作權內容之情況發生時,對於如何處理此爭議形成共識。

機制的啟動可由權利人或ISP提起,申訴人於填寫申訴書並備妥相關資料後,以郵寄方式遞送至申訴機構並繳交新台幣18萬元申訴費用(註3),始完成提出申訴。

申訴機構會於收到申訴相關資料後2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受理後會召開先行協調會議,權利人最遲須在此階段取得ISP同意否則將不受理申訴,若雙方對疑似侵權情況的處理手段無共識,則進入專家小組審理階段。

當事人應於接獲申訴機構申訴事件受理決定通知後14日完成專家之選任,並將專家名單通知申訴機構,由申訴機構通知被選任之專家及他方當事人。

依當事人意願可選3位(註4)或只選1位(註5)專家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原則於申訴處理程序開始後2個月內做出決定,至多延長1個月。專家小組的申訴決定將以申訴機構以書面通知轉達雙方當事人,並且將該結果公開於網站。

專家小組的判定有三種,若案件已撤回、或申訴處理程序無繼續必要則為判定不受理;若認為依資料不足以證明申訴有理由,則判定不成立;若認為依資料足以證明申訴有理由,則判定申訴成立,再由ISP業者於7日內執行申訴決定。

雖然依照MANII規範,專家小組最終做出的決定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面對日益猖獗的盜版網站,仍期待這個自律規範能為權利人與ISP找出簡便可行的道路共同維護網路秩序。

註1:網路著作權侵權爭議申訴機構現階段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內部成立之獨立組織。
註2:權利人指擁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指著作權之人或經讓與或授權得利用該著作之人。
註3:申訴費用若日後申訴機構不受理或專家小組處理前撤回則退還15萬元。
註4:選任3名專家包括雙方各選任1名,再由被選任的2名專家共推舉第3名。
註5:選任1名專家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共同選任專家1名。

參考資料
  1. 網路中介者共同協議規範
  2. 網路著作權侵權爭議處理自律規範
  3. 文化產業283億營收蒸發,TWNIC董事長黃勝雄談楓林網:網路空間治理,你我都不可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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